《合同法》除对技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外,还针对专利实施许可作出具体规定:
第344 条: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。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,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。”
可见,《合同法》将就过期/无效专利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视为限制性做法。